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在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家中,通过手机上的“闲聊”app建群邀约赌客,再在“熊猫麻将”、“巴蜀麻将”app上将“闲聊”群内的群成员拉入麻将亲友圈,为群成员购买用于“打麻将”、“跑得快”开房进行赌博所需的房卡,并在“闲聊”群内公告发布提取房费规则,从而提取2元、3元、4元的房费。被告人余**通过收取房费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72089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证实案件来源、侦办程序合法、被告人余**系适格主体以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余**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