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王**因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以下简称伊丹镇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王**上诉请求:一、请求确认王*敏与被上诉人2016年10月至2021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敏自2016年10月即被被上诉人伊丹镇中心小学下属的村级小学马场小学聘用为勤杂人员,负责马场小学放学后及节假日的值班、打更等工作,另外还负责对校园的看护、守卫及清扫,以及接听电话、传达上级通知等其他工作同时,在采暖期内还负责马场小学的烧锅炉工作上述各项工作,从2016年10月开始,一直延续至2021年3月20日,王*敏在马场小学正常值班打更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时止,长达4年零6个月在原审判决书的第6页,下数第7行起“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段中,清楚的表明:“王*敏的值宿值班工资2017年系3600元,2018年后每年4000元,由马场小学教师每人平摊200元给付,剩余部分由...(本文书还有4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