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黄**,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起诉讼:1.确认汪**与吴*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吴*向原告返还369311元及价值共计103345元金手镯一个、金**三条、女士手表一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汪**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汪**自2023年初与吴*保持婚外情关系,2023年底,汪**从广东做生意回家过春节,原告通过查看汪**微信和支付宝,发现汪**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2月3日期间,共向...(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