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桂管理********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桂管理********的经营者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轮胎货款32240元及利息1448.11元(利息以货款3224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贺*市平桂区矿区做运输业务,其车辆需要在原告处购买、维修轮胎,因此,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轮胎、维修轮胎,但未及时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8月,被告尚*原告轮胎货款32240元,经原告催促...(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