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刘**、王**、赵**、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曹**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枉顾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上诉人承担连任,违反了自愿及处分原则。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及四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6月14日由郸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达成协议,被上述人当庭出具承诺书免除了上诉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承诺上诉人撤回了上诉,(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原审被告王**于2021年6月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郸城县人民法院认可刘**在原二审中已经作出承诺不再让郑**承担连带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却以本次诉讼适用的是再审程序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免除上诉人的连带责任,系被上述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免除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系被上诉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性,依法应当对被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在明知该情形的前提下无视该事实,仅以“再审程序”四个字为由枉顾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6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