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b**(以下简称b**)、被告c**(以下简称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民诉前调案号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1月17日立民初案号,并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周**,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55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b**因承接建德市府前路旧城改造会议会展中心**楼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木工板等建筑材料。根据交易习惯,被告b**与原告定期对账后,由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再由被告b**向原告支付货款。2...(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