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世纪**********(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府************(以下简称天府银行成*分行)、原审被告四川佑兴******(以下简称佑兴公司)、成*新川******(以下简称新川公司)、赵**、冯**、侯**、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二审法院混淆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第三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仅仅是用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履行情况的文本。故,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而非执行证书。2.一审和二审法...(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