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贵州贵客*********(以下简称贵客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体**(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贵州省体*********(以下简称体育局建管中心)、原审第三人南明区房******(以下简称南明区征收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客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场地租赁合同》为联建关系的无名合同,二审法院认定为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是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出租,但本案中,省体育局是出租无房屋的空地给贵客隆公司修建房屋经营使用,贵客隆公司使用房屋进行商业经营赚取建房成本和投资收益,合同期满房屋才归省体育局所有合同期内贵客隆公司固定支付的“租金”实为一方出地、一方出资联建房屋关系中出地方享受的联建房屋经营收益分配,并非房屋租金性质第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本文书还有4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