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李**、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被告李**、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39219.05元、利息7041.6元、罚息891.88元、复利239.57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3.判令二被告以欠付贷款本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6.45%),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687元;5.判令原告就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文教路**号香格里拉乐都花园西院**号楼**单元**室)在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