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段*、王*、李*诉被告钱*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段*、王*、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段*、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原告与被告钱*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钱*给付四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约为72000元(实际金额以拆迁办征地补偿合同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5月9日,四原告与被告钱*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钱*将自家的1200平方米承包地转包给原告使用,转包期限为2001年5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包费共计人民币14400元。协议约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如国家征用土地,个人应所得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物附着物和青...(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