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创*********(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德信建设******(以下简称德信公司)、郑州现代**********(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丁**与创业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法律关系,非转包法律关系。创业公司与丁**之间签订的《责任目标管理协议书》日期为2013年2月25日,示范区管委会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德信公司与创业公司签订的《河南德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协议书》签订时间均为2013年2月27日,丁**签订的合同日期在前,创业公司对案涉工程不进行任何投资,不进行任何管理,收取23%高额管理费用,与德信公司和创业公司之间签订《工程管理协议书》中收取管理费的性质是相同的。原审认定德信公司与创业公司系借用资质关系,也应该认定创业公司与丁**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二、...(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