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2日17时4时许,被告人郭*伙同李*(另案处理)在二七区绿都***小区门口,将被害人丁某停在路边停车位上路虎揽胜星脉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破坏后(维修费用人民币7460.09元),将车里的24瓶半斤装汝阳金杜康(未估价)、两条小苏烟(其中一条烟内有八盒,2023年7月28日200元/条购买,共计人民币360元)、120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视频研判报告、维修结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李*证言,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辩称其...(本文书还有1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