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男,汉族,1963年2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再审申请人桂**因与被申请人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08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申请再审称,1、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