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朱**偿还于**借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8日,朱**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周*向于**借款200000元,于**通过银行转账向朱**交付了200000元借款,朱**向于**出具了一张借条。于**现需要使用资金,多次向朱**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朱**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与于**的儿子于超因做生意相识。2022年6月8日,朱**经于超介绍向于**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于**通过银行转账向朱**交付了200000元借款,朱**...(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