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23.9元、误工费16547.84元、护理费8273.9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97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129277.66元;二、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残疾赔偿金为94602元、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诉讼总金额变更为139147.66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3日,被告雇请原告和龙中南到其购买的郴州市苏仙区大奎上凉伞坪山场砍伐楠竹,劳务费按每根4元计算,砍第一车之...(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