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金*********(以下简称金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小区某某室,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11,68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大庆市开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小区某某室房产所有人,原***小区业主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享受了原告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支付物业费。而被告所使用的住宅却一直拖欠物业费未交纳。现原告已经委托第三方代理催收拖欠物业费,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