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暴**、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暴**、吕**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暴**、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被告暴**、吕**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结至2013年10月28日,并约定此后月利率2.2%,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暴**...(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