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同欣***********(以下简称“同欣公司”)、北京天瑞**********(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河南恒丰**********(以下简称“恒丰公司”)、北京天瑞********(以下简称“亿兴公司”)、河南隽祥******(以下简称“隽祥公司”)、鲁山县汇*******(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河南亿嘉******(以下简称“亿嘉公司”)、北京中城********(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北京天和**********(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中新房建*****(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河南泰威********(以下简称“泰威公司”)、漯河市源**********(以下简称“源汇区信用联社”)、河南万吉******(以下简称“万吉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对万吉公司的到期债权有生效判决及相关债权凭证证实,应予认定,原审认定到期债权不成立显属错误。1.上诉人张**对万吉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其中30108099.9元(截至2021年5月...(本文书还有5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