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万某*********(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帝某******(以下简称帝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被上诉人帝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交付事实明显错误。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房村镇福慧苑工程复工合同书》均被认定有效,且合同尚未解除或消灭,因此双方均应从约从法继续履行未尽合同义务。2.被上诉人仅提交两份判决书并虚假陈述其已履行交付义务,但其并未提交实质性证据。一审法院错误适用免证事实制度,认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履行交付义务,明显有误。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两次开庭主审法官并非同一人且庭审意见完全不同。2.对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一审法院仅当庭电话询问并未详实记录。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合同义务是否...(本文书还有4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