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称平安财险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姬*、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险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陕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误工费10880.88元、住宿费3578元,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2、依法撤销(2024)陕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要求上诉人多承担的护理费2310元,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上述金额的护理费;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发生事故时已经72周*,根据陕高法(2020)第45号文件的规定,60岁以上的人推定...(本文书还有4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