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七台河市**********(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三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租金损失为663,100.00元,并按租金评估均价每月5,920.00元给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地基实际修复完毕的租金;3.某某支付修复时被破坏的装修费用137,293.19元;4.一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均由某某负担。事实和某由:韩**于2011年3月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使用过程中下雨时会从窗户、下水主管道及地面多处往室内进水。为了解决进水某题,韩**采取大量的改进措施,但仍然无果。2020年6月14日和8月5日两次下雨过程中,确认多年室内进水是因为地基和地面质量问题导致的,故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申请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地基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进水。多年来韩**受到租金损失,为了明确租金损失数额,旭太价格评估公司做出黑七旭(2021)价估法委字67号鉴定意见,2011年4月1至2021年3月31日租金总额为679,100.00元;韩**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得租金为16,000.00元,某某还应支付韩**租金663,100.00元。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本文书还有6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