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周**、魏**、山东鲁晨******(以下简称鲁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周**、魏**、鲁晨公司连带支付田*4500元及利息(即一审诉请),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应认定魏**、鲁晨公司为付款责任主体而没有予以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业已查明,经鉴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总金额为756,001.32元,鲁晨公司仅支付周**及其授权的工人583,795元,现有证据证明鲁晨公司仍拖欠周**工程劳务款,鲁晨公司将案涉工程经程素侠、魏**多层转包至周**,致使拖欠包括多名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