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嘉润公司、被告郡华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提交(2023)陕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咸阳泾渭新城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诉原告中机岩土、被告金嘉润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告金嘉润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号码:2301……4335,收款人原告中机岩土,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21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背面信息:背书转让,依次为原告中机岩土、康达公司……判决一、被告金嘉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达公司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中机岩土就上述债务向康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提交《银行付款回单》,载明原告中机岩土向康达公司支付票据款,2024年4月22日支付50万元、5月24日支付15000元原告提交2024年5月15...(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