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某船*****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海*****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津72民初****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某船*****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不应直接认定为陆地,应基于船舶建造工程的特殊性进行认定。fpso系综合性的大型海上石油生产基地,涉案合同涉及fpso上不可或缺模块的施工。其他模块的施工也存在在陆上施工再吊装上船的情形,这是目前造船的常用模式,即分段式建造、整体合拢。虽然涉案合同施工系在陆上,但该操作模式系为提高造船效率,不能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不包括海上。(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