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8490.55元、利息3013.20元、罚息36450.46元、复利2235.6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9月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黄**负担。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及合同编号:黄**,编号:平*(cont)信额字(20210514)第000000154262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二、借款本金:324000元。
三、借款期限: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11月14日。
四、还款方式: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借款利率:借款年利率为10.80%;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对不能...(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