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拓**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某*********(简称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拓**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拓**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故发生地的烂尾楼属于在建工程,依法必须设置围栏防护,而某公司作为该烂尾楼的所有权人,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明显有过错。烂尾楼虽然不是公共区域,但是与烂尾楼相连的水世界是对外开放的餐饮娱乐场所,属于公共区域,烂尾楼的楼梯入口距离水世界的宴会厅仅几米距离...(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