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高**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安预警信息、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马**、庞*、闫*、柳**、陈**、谢*、马**、周*、任**、任**、杨**、郭*、邹*、李**、马**、高**、孙**、李**、贾*、吴*、赵**、张*、任**、王*某的证言、同案犯蔡*的供述、被告人陈**、高**的供述及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