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喀什市丽***(以下简称丽啡酒店)因与被申请人江**、周*,二审被上诉人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啡公司),一审被告四川佳宜********(以下简称佳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丽啡酒店申请再审称,佳宜公司与江**、周*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江**、周*应当对佳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1.丽啡酒店有新证据证明周*的银行卡由江**保管使用,江**、周*用丽啡酒店支付的工程款购买房产、投资酒店,足以认定佳宜公司由江**、周*实际控制,构成人格混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应予再审的情形。2.一、二审判决关于佳宜公司与江**不存在人格混同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没有秉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关于人格混同认定的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导致本案存在...(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