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中市某*******与被告何**、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丙、钟*,被告巴中市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中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运输、装卸、维修、清理及材料丢失的赔偿费共计2024257.4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位被告由于施工需要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合同对材料往返运输费用、装卸、维修、清理、材料丢失等均约定了相应收费和赔偿标准。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原告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仅归还部分租赁物,被告一于2019年1月9日与原告办理了初步结算,但未支付租赁费。原告多次要求二位被告支付租赁费,二位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本文书还有4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