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9月2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张熠独任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被上诉人某某美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工期延误,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工程未过一...(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