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截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黄**尚欠本金341233.61元,逾期本金910.96元,利息15397.86元,罚息100.8元,后续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均计至涉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方面,被告黄**、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八里××路××路××东南角“彰泰·峰誉”**幢**单元**层**号房产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且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故二原告要求对上述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费方面,因被告黄**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根据合同中对律师费用的约定,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被告黄**应予承担。故二原告主张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被告黄**、经**名下,且被告经**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黄**向原告建设银行桂林分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被告经**对涉案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