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安徽阜阳**********(以下简称荣晟公司)、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荣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中建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44554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8000元、鉴定费435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建二局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万科翡翠西湖项目分包给被告荣晟公司施工,被告荣晟公司雇佣原告为该项目木工班组工人。2019年3月19日17时,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万科翡翠西湖项目养老地块7#楼支设模板时,因建筑施工中脚手架存在安*隐患问题且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原告摔落重伤,该项目木工组负责人苑**及工友王*立等人及时将原告送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七三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当时原告无法出具身份证,为及时就医,工友王*立以自己身份证替原告在七三一医院挂号。经医生诊断,原告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肺破裂、痛性周围神经病。原告在七三一医院治疗了42天,于2019年4月29日17时出院,原告共花费医院费88818.58元,已由被告荣晟公司负担。但...(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