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彭**,被告池**,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2000元及利息,在审理中,原告增加律师代理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1000元,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承诺尽快归还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余下借款92000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池**、刘**辩称,被告借款属实。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经法庭组织质证,认定如下:
第一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