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为与被告张**、吴**、吴**、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涉案房产抵押于浙江台州**************,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追加浙江台州**************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诉讼中,被告吴**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无法参与本案审理,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浙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4月23日,本...(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