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熊*、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吴*、熊*情节严重。被告人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熊*、周**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