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为中行杭州湾支行)与被告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4年5月2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侯**参加庭审。
原告以被告未归还贷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编号“hzw2021年qh字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750.73元、利息及罚息1144.45元,同时支付从2024年5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拖欠的本金10750.7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zw2021年qh字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