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郜**、原审第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原审第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郜**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2019年1月23日,王**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及“另查明,因王**未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原债权人徐*于2020年1月21日多次拨打王**的电话,王**未接;徐*与本案证人康**多次寻找王**催要还款,最后一次联系上王**系在2021年6月”是错误的。事实上,王**与徐*、郜**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19年1月23日,徐*为了让王**帮助其挂靠的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博爱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项目投标,协商支付王**30万元用于投标费用,因此...(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