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北京市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在2004年至2008年度经营期间垫付的822451.9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受被告委派经营并管理被告开办的北京市北国商社。当时北国商社账上没有流动资金,只有一万余元的无法变现的物资、两辆汽车和11名员工。被告要求原告对北京市北国商社经营所需的资金自行垫付(正常经营收入之外所需维持资金),特别是北国商社员工工资不得拖欠。经营期间被告无资金支持,被告承诺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行解决原告垫付的资金问题。
原告为维持北国商社经营,解决资金来源,将以原告妻子王*伶名义开办的鑫宏洁汽修,其部...(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