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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顺**************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11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0
  •  
  • 【案例概要】

    原告赵**与被告北京市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在2004年至2008年度经营期间垫付的822451.9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受被告委派经营并管理被告开办的北京市北国商社。当时北国商社账上没有流动资金,只有一万余元的无法变现的物资、两辆汽车和11名员工。被告要求原告对北京市北国商社经营所需的资金自行垫付(正常经营收入之外所需维持资金),特别是北国商社员工工资不得拖欠。经营期间被告无资金支持,被告承诺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行解决原告垫付的资金问题。

    原告为维持北国商社经营,解决资金来源,将以原告妻子王*伶名义开办的鑫宏洁汽修,其部...(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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