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甘**诉被告侯**、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侯**,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甘**、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转让协议》;2、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4日的利息51791.78元,合计501791.78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4、请依法判令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分得的位于兰*市城关区天水××路××号(煤炭大院)的单位集资建房住宅一套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550000元购房款,被告李*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原、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住宅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购房款550000元调整为45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50000元,后因被告违约未实际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退还450000元...(本文书还有5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