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未答辩。
第三人光大银行辩称: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代业主把剩余贷款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0日,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4849),主要内容:被告购买原告出卖的位于中原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0.34平方米,总金额1935803元,首付款580803元,剩余1355000元办理商业贷款。该合同附件四即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三条载明“……6.如果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的,双方约定如下:(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支付给出卖人并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含追索该款项产生的律师费),同时自出卖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