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50年1月**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系何**之妻),女,1953年3月**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陶**因与被上诉人何**、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被上诉人吴**及其何清安、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目的就是为了抵偿债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