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中华人民***********(以下简称住建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3月30日,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21〕3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湖南省住建厅)在湘建信告〔2020〕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认为申请人李**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存在描述不够明确、大量重复性表述、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等情形,建议申请人在完善、规范表述后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存在指向不明确、表述不规范等情形,应按照上述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本文书还有4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