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沈**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沈**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张**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0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沈**与张*32008年7月20日所立遗嘱是由沈*2代书的,沈*2作为沈**的弟弟,无论是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还是代书人都不适格,故该遗嘱不是有效遗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二、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张*3对案涉房产的最终处置意见,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目前案涉房产虽仍全部登记在张*3个人名下,但沈**可以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这份公证协议主张其对案涉范围享有所有权。如果张**、张**...(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