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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某**、新疆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新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酒泉市某**因与上诉人新疆某公*,原审第三人甘肃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2)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新疆某公*支付利息481,56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2021)新01民终****号判决作出之日作为利息损失起算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引发双方多次诉讼的根本原因是新疆某公*虚假陈述。1.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虽然沥青购销合同由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新疆某公*签订,但实际用货主体为酒泉市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酒泉市某**陆续向新疆某公*支付货款4,034,430元,虽然在(2020)甘09民终****号案件扣减了300,000元,在(2021)新01民终****号案件中扣减了2,715,336元。但甘肃某公*代为支付2,633,291.86元,合计超付货款3,652,385元,新疆某公*虽然声称向酒泉市某**供应了沥青,但始终未能出具相应的供货凭证。上述超付款项因新疆某公*的虚假陈述在前案中一直无法得到处理。2.因酒泉市某**的法定代表人茹*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且两公司间存在关联,而甘肃某公*与酒泉市某**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不论是以何主体向新疆某公*付款,均是酒泉市某**所承包瓜州、玉门、肃北三个工地的沥青款。但由于新疆某公*罔顾事实,将酒泉市某**支付的部分沥青款及甘肃某公*代为支付的沥青款拒绝计入某公司所涉案件的的已付款中,导致酒泉市某**、某公司和新疆某公*之间诉争不断。酒泉市某**以及某公司均为此支出了巨额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二、酒泉市某**主张利息应从新疆某公*收款之日,即2017年8月31日开始计算。1.若新疆某公*尊重基本事实,将酒泉市某**、甘肃某公*代为支付的货款全部计入已收款,则双方间不会产生纠纷。但由于新疆某公*违背事实,对酒泉市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2.截止目前为止,新疆某...(本文书还有8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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