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6038762。
3.申请日期:2017年8月24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未核准):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学习机。
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23。已核准):动画片。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石家庄市星光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2.注...(本文书还有1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