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3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东方********支付其拖欠工资203032.20元、经济补偿金149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北京东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贾**虽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北京东方********青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其接受公司管理和支配的证据,双方在身份上是否具有隶属性,无证据证实。贾**亦未向法庭提交北京东方********向其支付工资的凭证或记录,对于贾**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其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基数与其向法庭提交的工资金额不相符,因此无法证实双方间形...(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