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万**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宁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2024年8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7066.67元(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25000元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于2018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万**现金...(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