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天安人寿***************(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被告天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2.判令被告豁免原告后续保险费从2022年1月至2038年1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保人宋爱荣在2018年1月1日购买天安人寿保险公股份有限公司一款叫天安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号*******0008088,被保险人为原告郭**,保险合同约定每年向保险公司缴费11831.83元,缴费时间为20年,保额200000元,保障终身保险合同里涵盖有轻症,中症,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中途患有轻症,保险公司给付轻症保险金额,并豁免后保险费原告郭**(被保险人)在2021年11月...(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