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与被告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4947715.07元(自2015年10月10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1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欠付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上共计7947715.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与案外人赵**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9日,因被告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以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刘**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2020年11月8日,被告刘**向案外人赵**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但被告自2015年10月后再未支付利息。案外人赵**因欠付原告款项,2023年11月,案外人赵*峰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现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案外人赵**向案外人刘*乙转账支付3000000元。2016...(本文书还有5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