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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旨投资有限公司、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10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嘉旨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刘**、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旨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有关部门针对集惠公司的调查最早始于2018年4月、5月,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早发生于2019年6月上述日期均晚于双方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日期,诉讼中,嘉旨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前,集惠公司就发生过因违反环保法律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三被上诉人明知集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环保法规却故意予以隐瞒的事实因此,嘉旨公司有关三被上诉人故意隐瞒集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固废通则》及有关环保法规的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系认定事实错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上认定“在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集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向大冶市金球矿业有限公司转移19983.38吨危险废物(用重金属污泥加工而成的‘副产品’),该公司接受后直接倾倒至湖北省黄石市集惠公司用于加工‘副产品’(铁氧体)的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加工过程没有重金属减量的生产工艺和措施,对不被利用的‘副产品’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这才是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集惠公司)遭受行政查处的根本原因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正是三被申请人担任集惠公司股东的期间,但三被申请人在签订《关于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前从未向嘉旨公司披露上述事实,导致嘉旨公司受让集惠公司股权后,集惠公司遭受行政查处,最终形成准备解散清算的局面此外,二审判决认定“诉讼中,嘉旨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前,集惠公司就发生过因违反环保法律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三被上诉人明知集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环保法规却故意予以隐瞒的事实”,系混淆概念,加重了嘉旨公司的举证责任虽然行政查处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但行政查处的原因发生在股权转让前,嘉旨公司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没有能力知悉而作为集惠公司的原股东,三被申请人对于集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以下简称《固废通则》)的规定以及在20...(本文书还有85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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